东华科技:关于支付化三院相关房屋租金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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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化三院相关房屋租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支付

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2013-2015 年度相

关房屋租金的行为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事先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3-2015 年度实际租赁使用了化三院单身公寓、办公辅

楼等房屋,应支付相应租金。

二、参照房屋所在地段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租金,体现了市场化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该支付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支付化三院相关房屋租金。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于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化

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

议的行为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事先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单身公寓、办公辅楼、住宅等房屋,旨在

满足员工住宿、档案管理工作等实际需要,上述租赁行为与公司主营业

务无关联,不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等的独立性。

二、参照房屋所在地段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租金,以协议形式明确

双方的责权利,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该租赁事项将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

协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于与化三院签订工程设计与管理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化

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签订职工餐厅、车库

及综合设施改造工程设计与管理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事先认

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为化三院职工餐厅、车库及综合设施改造提供设计与管理

服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范畴。签订上述合同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

性不产生影响。

二、根据国家相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其他民用建筑工程设计

及管理的收费价格来确定合同价格,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该签约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与化三院签订上述合同。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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