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关于支付化三院2013-2015年度相关房屋租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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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化三院

2013-2015 年度相关房屋租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需要,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于 2013-2015 年度租赁使用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的相关房屋。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和

本公司内部控制、合规运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化三院之间房

屋租赁行为,本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与化三院签订《2013-2015 年

度房屋租金支付协议》,约定本公司支付化三院 2013-2015 年度的房屋

租金共计 731.34 万元。化三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向化三院支

付相关房屋租金构成关联交易。

2016 年 2 月 1 日,本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支付化

三院 2013-2015 年度相关房屋租金的议案》,有效表决票 7 票,其中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吴光美董事长因担任化三院执行董

事职务,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第(三)

项所称的关联关系,李小平董事因在化三院控股股东中国化学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任职,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 条第

(二)项所称的关联关系,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上述支付行为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化三院基本情况

化三院成立于 1963 年,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

在合肥市望江东路 70 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光美先生,注册资本 2512 万

元,税务登记证号码为 340111149181102,主要从事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化三院历史沿革及财务情况

化三院前身为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系原化工部直属设计单位,

1996 年更名为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东华工程公司),1999 年国家石

油和化学工业局以国石化企发[1999]425 号文件明确化三院为中国化学

工程总公司(即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2008

年化三院整体改制为“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近三年来,化三院主要根据国家政策从事资产管理工作,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所属企业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5

年度,化三院营业收入为 132.68 万元,实现投资收益为 11439.99 万元、

净利润为 7944.01 万元。截止 2015 年末,化三院资产总额为 185360.16

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68019.69 万元,所有者权益 176169.77 万元

(化三院 2015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化三院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与化三院构成的关联关系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3 年到 2014 年,公司租用化三院四处房产,即位于合肥市望江

东路单身公寓(计租面积为 2177.86 平方米)、办公辅楼(计租面积为

2523.83 平方米)、体育中心及餐厅(计租面积为 2225.35 平方米)和位

于上海市田林东路的住宅(计租面积为 390.96 平方米),共计租用化三

院房屋的计租面积为 7318 平方米。

2015 年,因体育中心及餐厅改造而未租用。公司租用化三院房屋的

计租面积为 5092.65 平方米。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按照租用房产所在地段的租金标准,经协商一致,双方确定了 2013

至 2015 年度租金收取标准,即单身公寓、办公辅楼、体育中心及餐厅

的月租金统一为 30 元/平方米,上海市田林东路住宅月租金为 45 元/平

方米。2013、2014 年度租金合计为 540.97 万元,2015 年度租金为 190.37

万元,三年共计为 731.34 万元。

五、支付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本公司已实际租赁使用了化三院单身公寓、办公辅楼、上海市

田林东路住宅等房屋,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相关房屋租赁行为,

本公司与化三院签订《2013-2015 年度房屋租金支付协议》。

2013 年到 2014 年,本公司实际租用化三院四处房屋,计租面积为

7318 平方米。2015 年,本公司实际租用化三院三处房屋(体育中心及

餐厅因改造而未租用),计租面积为 5092.65 平方米。甲方位于合肥市

望江东路 70 号的单身公寓、辅楼、体育中心及餐厅统一按每月每平米

30 元计算,位于上海市田林东路的住宅按每月每平米 45 元计算。

2013-2015 年度上述房屋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731.34 万元。

本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方以转帐形式一次性支付相关房屋租金计人

民币 731.34 万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生效,

并约定优先续租权等条款。

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公司支付化三院 2013-2015 年度相关房屋租金的关联交易不涉及

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存在与化三院产生同业竞争等情形。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2001 年,化三院改制之时,根据重组方案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办公

大楼等经营性资产投入到本公司,而单身公寓、辅楼、体育中心及餐厅

等辅业房产仍留在化三院。

1、关联交易目的

由于上述辅业房产毗邻本公司办公区,能够较为便利地提供住宿、

就餐等服务。因此,本公司租用化三院单身公寓,以解决单身员工的住

宿问题,便于单身员工管理和就近上下班。租用化三院体育中心及餐厅,

以提供员工运动及用餐场所。租用办公辅楼,主要是由于本公司工程档

案密集架、大型文件成品制作设备等均安装在此,是出于档案管理等工

作的需要。租用上海市田林东路住宅,是为解决上海分公司员工的住宿

问题。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等影响

本公司租用上述房屋并支付相应租金,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

无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化原则定价,做到公平合理,并依法履行审批

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2016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化三院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2016 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未与化三院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

事魏飞、张志宏、李朝东对支付化三院 2013-2015 年度相关房屋租金的

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三位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 2013-2015 年度实际租赁使用了化三院单身公寓、办公辅

楼等房屋,应支付相应租金。

2、参照房屋所在地段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租金,体现了市场化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支付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合规,同意公司支付化三院相关房屋租金。

十、其他相关说明

1、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五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支付化三院相关房屋租金的独立意见;

4、本公司与化三院签订的 2013-2015 年度房屋租金支付协议。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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