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公司 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
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 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决定》(证监许可【2016】121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
研究讨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已在
表决时履行了回避义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终止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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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
司 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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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李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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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鲁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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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陈汉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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