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1-30 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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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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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007

受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及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在公司总部大楼 2 楼报告厅举行,会议由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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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王怀兵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994,326,1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8,070,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64%。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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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就现场会议

的表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5.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比 反对票数 反对比 弃权票数 弃权比 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股)

例(%) (股) 例(%) (股) 例(%) 通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有

997,844,834 99.97 225,699 0.03 0 0.00 是

关条款的议

2.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 997,844,834 99.97 225,699 0.03 0 0.00 是

所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01 赵波 997,712,095 99.96 是

3.02 张军 997,712,096 99.96 是

3.03 戴圣龙 997,712,097 99.96 是

3.04 杨胜群 997,712,098 99.96 是

3.05 王晨阳 997,512,099 99.94 是

4.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01 庄仁敏 997,712,095 99.96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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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王建华 997,512,096 99.94 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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