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6-008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披露了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4)。2015年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启动后,公司决定聘请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担任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
保荐机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81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
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95,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1,576,400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683,823,6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4)00109号验资
报告 。
由于该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德邦证券分别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静海支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
行于近日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 公司在上述八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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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账号为:326008619018170052749,
截止2015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200,027,202.2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静海支行,账号为:50260188000844860,
截止2015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1,526.4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账号为:513165912678,截止2015
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889.8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账号为:408830100100054594,截
止2015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87.3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账号为:
32001642636052513097,截止2015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1,938.07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账号为:
1111823129000882218,截止2015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10,408.19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为:
10727201040016988,截止2015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8、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账号为:174000398012,截止
2015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54.9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德邦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德邦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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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德邦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德邦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文、张军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德邦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 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德邦
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 公司承诺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严格使用募集资金,该专户中的
募集资金将严格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若公司未履行承诺,德邦证券有权要求
公司暂停从专户支取资金并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
真、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德邦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德邦证券可以随
时查阅、复印与专户支出相关的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资料,公司应积极配合。
八、 德邦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 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德邦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 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德邦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德邦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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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