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广东万和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万和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三届二次会
议所审议的《关于聘任卢础其先生为公司顾问的议案》,在会前收到了该等事项
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专项报告,经审阅相关材料,
现发表对该议案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卢础其先生的个人简历,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其薪酬及费用定位合理,该关联交易事项需要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聘任卢础其先生为公司顾问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王 玮
邹时智
何夏蓓
201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