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核销的应收款项共计 96,771,476.16 元,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
同意本次应收款项坏账核销事项。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学模、吴军旗
201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