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1 16: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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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高科石化 公告编号:2016-007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71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高科石

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3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9,55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

币 23,501,886.7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6,048,113.23 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 位 情况已 经 致同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 出具的 “ 致同验 字 ( 2015 )

110ZA0646 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账户名称: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2001616256052505341

银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 88 号

金额(人民币元):131,050,000.00

用途:年产 6 万吨高品质润滑油剂项目

2、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账户名称: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4000693018018000956

银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 198 号

金额(人民币元):8,362,113.23

用途:企业研发中心项目

3、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账户名称: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501013300042776

银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 187 号

金额(人民币元):26,636,000.00

用途: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

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志强、李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830 万元的,开户银

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

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5)第 110ZA0646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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