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直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申请授信额度等融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
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请股东大会依照法
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对于直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申请授信额度等融资行为,,
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及财务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事宜。
第六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融
资的机构在批准融资的同时,根据《对外担保制度》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
失。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