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16-01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45号文核准,利尔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化学”或“公司”)以配股股权登记
日2015年1月15日(R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利尔化学总股本
202,444,033股为基数,以每10股配售3股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本
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89,658,297.3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575,608,028.0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6]0104号)审验确
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甲方”)会同保
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绵阳分行(“乙方”)签署了《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配售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29300465859。截至2016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
576,098,554.86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
证监会《监管指引2号》、《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张宁、吴同欣及项目组成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
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
定)的,甲方及乙方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
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
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
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
丙方督导期结束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