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
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电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是生产
经营实际所需。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展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
于保证被担保对象的正常的经营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2、上述担保行为相关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欧阳建国、潘玲曼、肖寒梅
2016 年 0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