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3 证券简称:森马服饰 公告编号:2016-07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6 名,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2,066,848,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051%;其中现场参加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5 名 , 代 表 本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2,019,953,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6,895,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光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也无议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出席会议的
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议如下:
1、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余玉苗、郑培敏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余玉苗先生的累积投票结果:同意 2,066,830,254 股,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余玉苗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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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430,25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郑培敏先生的累积投票结果:同意 2,066,830,253 股,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郑培敏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430,25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
独立董事余玉苗先生、郑培敏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不超过 20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066,844,751 股,反对票 4,0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9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该
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444,75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沙千里律师、刁丽娜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关于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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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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