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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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委托,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韩海鸥、王俊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
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
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
“《执业规则》”)和《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
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七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决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决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
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 9:00 整在
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 1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 月 22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共有 15 名,代表股份 10897063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5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4 人,均为 2016 年 1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总数 1067388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9492%;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22318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
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
书及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益群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13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审议关于公司
控股孙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苏州新友置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
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
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
议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
票结束后统计。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该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韩海鸥
王俊强
201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