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
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
说明。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临时提案的提
出和公告时间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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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47,308,64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4.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0,01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12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共计 1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47,348,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44.28%。 。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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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47,348,6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48,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票进行合并后,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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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阚 赢
邵 斌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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