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6-01-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阳光

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

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

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

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时,任意连续三年

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案中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将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及资金支出安排,按

照上述规定确定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

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通过发布征求投资者意见的公告和公司网站、公众信

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3、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制订利润

分配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表决通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

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法规,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

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9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阳光照明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