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以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陈建飞先生、李连达先生、王毓先生、王太安先生、张新民先生的
简历,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中陈建飞先生属于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的情形,我们认为陈建飞先生多年来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具有多年的企业
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及管理工作非常熟悉,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上述人员的提
名、选举、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同意增选陈建飞先生、李连达先生、王毓先生、王太安先生、张新民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同意聘任陈建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方铭、叶醒、林明波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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