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 O 一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
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
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
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3条 本制度所称的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员。
第4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
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5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内部审计
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
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股东资
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6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
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7条 公司审计部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设审计总监一名,由
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审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
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8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3)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4)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10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2)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
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4)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5) 对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
责人进行定期、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6)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7) 对本公司(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基建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8) 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物资采购、工程招标及风险控制等经济
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9)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11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
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12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13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
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14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15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
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16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17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18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展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公司,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19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20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21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22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23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
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24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25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
(4)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26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27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28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