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远银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6年1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1-29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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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 O 一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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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以及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

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职务的,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

书在本管理制度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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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再融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

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

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交易所

报备。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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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应对内幕信息

负有内部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职责。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

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

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

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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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

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

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人员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对涉及的内部人员(包括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等)及采取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

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的措施:

(一) 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

误;

(三) 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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