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等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荣闪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荣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2、发行对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价格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
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充分表明了其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可根据授权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预
案的修订事宜,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
的,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
意该项关联交易及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
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黎 地 卓星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