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北京同仁堂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同仁堂”、“公司”)201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就同仁堂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如下: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概述
(一)实际募集资金到账金额及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96 号)核准,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5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
民币 120,500 万元,扣除承销费 2,410 万元,募集资金 118,090 万元于 12 月 10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
具了致同验字(2012)第 110ZA0081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17,596 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计划实施的具体情况
本次计划变更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大兴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
的口服液剂型的生产线。口服液剂型的生产线原计划在大兴生产基地(北京市大
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0506-073 地块)实施。大兴生产基地占地 108,142.26 平
方米,土地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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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公司口服液剂型生产线原计划位于大兴生产基地内(即募投项目所在地)。
经过对现有生产基地的功能分布、生产工序前后衔接等方面的分析,为保证提取
环节更加安全便捷,将口服液剂型生产线迁移至公司中药前处理基地。中药前处
理基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北端,公司于 2011 年由中国北京同
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购得,中药前处理基地占地 40,181.97 平方米,土地
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此次改变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可实现合理调配资源、优化内部管理、持续
提高效率,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生产资源与人工的有效分配,并为
后续满足市场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1、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无实质影响。
2、有助于公司更加合理分配产能,实现生产工序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提高
生产效率。
四、履行的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明确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计划。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同仁堂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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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此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同仁堂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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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东梅 黄传照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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