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相
应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有关要求与规定,有利于公司充分使用现有产业资源、合理布局产能,
进一步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本次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谭红旭 王惠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