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名称:运盛医疗 编号:2016-012 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日前接到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盛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上海
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川集团”)、程建芳、钱仁高、吕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执字第 1503 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2 条之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泉执字
第 1503-2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
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1143075)持有的本公司的 53,508,343 股(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占公司总股本的 15.69%。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
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股权司
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6 司冻 016 号)。
截至本公告日,九川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3,508,343 股,通过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持有公司股份 1,359,506 股,合计持有 54,867,84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9%。累计被冻结 53,508,34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69%。
九川集团就此事致函公司,现说明如下:
“1、上述受冻股份所涉案件,系我司为原我司下属企业福建中盛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中盛公司”)
在开发福建中盛大厦项目过程中,与自然人通过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2014 年 1 月,
我司以承债方式将中盛公司整体转让给福建融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融都公司”)。根据我司与融都公司之
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配套协议,融都公司除应承继中盛公司债权债务外,还应适时解除我司对中盛
公司上述借款的担保责任。但融都公司在履行了小部分义务后,其他义务均未按约定履行。
2、2014 年,债权人就中盛公司所欠借款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了中盛公司位
于中盛大厦的房屋 27 间。2015 年 10 月,法院判决中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我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因中盛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在 2015 年 12 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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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司作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始终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已被冻结的中盛公司
财产清偿债务。但人民法院依然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对我司持有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实施了冻结。在中盛公司价值二至三倍于债务金额的房产可供执行偿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我司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采取强制措施,于法于理均有失公平。并且,我司作为债务担保人,系因融都公司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进而导致当前的不利情况,在法律地位上同样属于受害人。
为此,我司已经或即将采取以下行动,以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1、要求融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中盛公司债务并向我司提供反担保措施。
2、就融都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继续向人民法院重申我司要求处置中盛公司受冻结财产以清偿其债务的意见。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我司财产的冻结和执行措施。”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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