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2016-007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 月 28 日,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兼顾公司自身发展与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宁
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
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1)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公司营业收入、经营业绩、现金流量、短期及长期融资
能力;
(2)公司发展目标,包括:公司发展战略、投资规划、未来资金需求、预计未来的经
营业绩及现金流量;
(3)外部环境及变化趋势,包括:经济发展周期、国家金融政策、信贷环境、融资成
本;
(4)股东关于分红的意愿与要求、独立董事关于利润分配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时间间隔、最低比例
未来三年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时期,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对公司所处行业、经营业
务、产品发展阶段的判断,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
未来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该方案须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审
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
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
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
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
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