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议了《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张亦峰的履历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
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亦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孔祥忠、张本照、余俊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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