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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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16-001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在公司东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际到会 8 人,会议由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的各项报

告和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注册会计师方

长顺、翟大发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合并报

表 口 径 计 算 , 公 司 2015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09,231,224.99 元,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按 10%提取盈余

公积 7,658,357.68 元,加上 2014 年度未分配利润 105,952,302.74 元,

扣除膜材料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日前产生的未分配利润

4,313,780.39 元,扣除 2015 年分配股利 32,917,893.84 元后,本年度实

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70,293,495.82 元。

鉴于公司 2015 年中期已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拟定:本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六、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意 8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社会责任报告》(同意 8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高

申宝、张正和回避表决)(该议案全文详见公司临 2016-003 号公告)

预计 2016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业务合计金额为 19,535.27 万

元,向关联方销售业务合计金额为 7,650 万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项决议的

建议,结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工作状况,董事会提议: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0 月 20 日公布的《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

程》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

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章“股东大会表决”、第七章“股东大会决

议和公告”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及补充。由于公司 2015 年完成了

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事项,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了“聚乙烯醇薄膜、

PVB 树脂、可再分散性乳胶粉、粘合剂用相关产品等”,董事会决定

对《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予以修订。再因公司业务职能发生较大

变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已无法满足经营业务的需要,董事

会决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1)修订前的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的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2)修订前的第十三条为:公司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石

开采,氧气、溶解乙炔、醋酸乙烯、电石、工业乙酸酐、工业冰乙

酸、乙醛、醋酸甲酯生产与销售。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各种高低聚

合度和醇解度的 PVA 系列产品、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超高强高

模 PVA 短纤及长丝、PVA 水溶性纤维、聚乙烯醇强力纱、涤纶纤维、

聚酯切片、聚醋酸乙烯乳液、高档面料、水泥、石灰制造、销售,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三级(限建筑分公司经营),设备安装,机

械加工,铁路轨道衡计量经营,建筑用石料、水泥用混合材、化工产

品的生产与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修订后的第十三条为:公司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石开采,

氧气、溶解乙炔、醋酸乙烯、电石、工业乙酸酐、工业冰乙酸、乙

醛、醋酸甲酯生产与销售。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各种高低聚合度和

醇解度的 PVA 系列产品、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超高强高模 PVA

短纤及长丝、PVA 水溶性纤维、聚乙烯醇薄膜、PVB 树脂、可再分

散性乳胶粉、粘合剂用相关产品、聚乙烯醇强力纱、涤纶纤维、聚

酯切片、聚醋酸乙烯乳液、高档面料、水泥、石灰制造、销售,工

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三级(限建筑分公司经营),设备安装,机械

加工,铁路轨道衡计量经营,建筑用石料、水泥用混合材、化工产品

的生产与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3)修订前的第七十八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修订后的第七十八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修订前的第八十条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后的第八十条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修订前的第八十九条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后的第八十九条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情况:

(1)修订前的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修订前的第三十七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

修订后的第三十七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修订前的第三十八条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出详细说明。

修订后的第三十八条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

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

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4)修订前的第五十五条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后的第五十五条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决定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全文详见公司临 2016-004

号公告)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 《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款的议案》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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