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16-001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在公司东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际到会 8 人,会议由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的各项报
告和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注册会计师方
长顺、翟大发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合并报
表 口 径 计 算 , 公 司 2015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09,231,224.99 元,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按 10%提取盈余
公积 7,658,357.68 元,加上 2014 年度未分配利润 105,952,302.74 元,
扣除膜材料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日前产生的未分配利润
4,313,780.39 元,扣除 2015 年分配股利 32,917,893.84 元后,本年度实
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70,293,495.82 元。
鉴于公司 2015 年中期已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拟定:本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六、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意 8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社会责任报告》(同意 8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福胜、高
申宝、张正和回避表决)(该议案全文详见公司临 2016-003 号公告)
预计 2016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业务合计金额为 19,535.27 万
元,向关联方销售业务合计金额为 7,650 万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项决议的
建议,结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工作状况,董事会提议: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0 月 20 日公布的《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
程》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
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章“股东大会表决”、第七章“股东大会决
议和公告”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及补充。由于公司 2015 年完成了
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事项,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了“聚乙烯醇薄膜、
PVB 树脂、可再分散性乳胶粉、粘合剂用相关产品等”,董事会决定
对《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予以修订。再因公司业务职能发生较大
变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已无法满足经营业务的需要,董事
会决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1)修订前的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的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2)修订前的第十三条为:公司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石
开采,氧气、溶解乙炔、醋酸乙烯、电石、工业乙酸酐、工业冰乙
酸、乙醛、醋酸甲酯生产与销售。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各种高低聚
合度和醇解度的 PVA 系列产品、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超高强高
模 PVA 短纤及长丝、PVA 水溶性纤维、聚乙烯醇强力纱、涤纶纤维、
聚酯切片、聚醋酸乙烯乳液、高档面料、水泥、石灰制造、销售,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三级(限建筑分公司经营),设备安装,机
械加工,铁路轨道衡计量经营,建筑用石料、水泥用混合材、化工产
品的生产与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修订后的第十三条为:公司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石开采,
氧气、溶解乙炔、醋酸乙烯、电石、工业乙酸酐、工业冰乙酸、乙
醛、醋酸甲酯生产与销售。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各种高低聚合度和
醇解度的 PVA 系列产品、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超高强高模 PVA
短纤及长丝、PVA 水溶性纤维、聚乙烯醇薄膜、PVB 树脂、可再分
散性乳胶粉、粘合剂用相关产品、聚乙烯醇强力纱、涤纶纤维、聚
酯切片、聚醋酸乙烯乳液、高档面料、水泥、石灰制造、销售,工
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三级(限建筑分公司经营),设备安装,机械
加工,铁路轨道衡计量经营,建筑用石料、水泥用混合材、化工产品
的生产与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3)修订前的第七十八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修订后的第七十八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修订前的第八十条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后的第八十条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修订前的第八十九条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后的第八十九条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情况:
(1)修订前的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修订前的第三十七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
修订后的第三十七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修订前的第三十八条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出详细说明。
修订后的第三十八条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
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
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4)修订前的第五十五条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后的第五十五条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决定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全文详见公司临 2016-004
号公告)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 《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款的议案》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