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
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使用超募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天元化工项目,主要用于该项目的持续建设,保证
其顺利推进。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既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成本,
也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和全体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二、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分别为全资子公司陕西万邦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万邦
达”)和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 亿元的授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主要为了增强自身的外部融资能力,确保两公司的项目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全资子公司,
且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较低,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
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经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提名,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提名王飘扬、高春山、李继富、杜政修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杨钧、刘荣军、李群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根据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我们未发现存在《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
形。根据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等,没有发现其有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有关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金生、杨钧、杨学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