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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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 点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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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50,509,64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2.359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

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 75,476,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497%。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25,986,52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2.109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1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 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实施员工跟投计划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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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 325,969,02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99.9946%;反对 1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表决结果:同意 77,610,786 股,反对 17,500 股,弃权

0 股。

2. 审议《关于实施员工跟投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 77,610,7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99.9775%;反对 1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表决结果:同意 77,610,786 股,反对 17,50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3. 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 79,088,93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99.9760%;反对 1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1,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9%;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表决结果:同意 77,609,286 股,反对 17,500 股,弃权

1,500 股。关联股东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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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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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梁瑾 、丁天

2016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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