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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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及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中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轶磊、王

鹤鸣、江利雄、胡巍华对议案二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杭

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轶磊、王鹤鸣、胡巍华对议案三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 508 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

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7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5 名,代表股份 325,986,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109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2 名,代表股份 250,509,6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596%;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 23 名,代表股份 75,476,8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7497%。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9 名,代表股

份 77,628,2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276%。会议由王轶磊董事长主持,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969,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

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610,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75%;反对17,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实施员工跟投计划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施员工跟投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610,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5%;

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610,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75%;反对17,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088,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0%;

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弃权1,5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609,286

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55%;反对17,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5%;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和丁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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