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
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
点变更和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邹应全: 林钢: 张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