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雪
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现对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年产 20 套烟气净化与灰渣处理系统”项目专用账户(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自 2016 年 1 月 28 日到 2016 年 7 月 27 日)。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发挥公司资金成本效
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哲 曾一龙 祝祥军
2016 年 1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李 哲 曾一龙 祝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