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 年 1 月 28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 月 27 日(15:00)—2016 年 1 月 28 日(15:00)。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5:
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832,091,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01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832,091,92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01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资金投入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2,091,9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2,091,9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林平律师、张硕之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