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
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对盛运环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关于核准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30 号)核准公司非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60,963,856 股(含 260,963,856 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8.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65,999,971.60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CHW 证验字[2015]0095 号),
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65,999,971.60 元,扣除支付给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124,379,391.60 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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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
发行费用)为 2,165,999,971.6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 150,000 万元用于偿
还公司借款(含长城国融对公司享有的、用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33,300
万元债权),剩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偿还的公司借款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到期的,公司将用自有资金进行偿还,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
以置换。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46,400 万元。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作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CHW 证专字【2016】
0013 号),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
四、本次置换履行的公司内部程序情况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
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关于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上市公司人员沟通,查阅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文件,同时参
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意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6,400 万元置换公
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46,400 万元的事项经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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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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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晓明 尹国平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6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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