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盛运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以下简称“《备
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
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草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良好均衡的价值
分配体系,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形,对中小股东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6、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成山 雷秀娟 韦文金 赵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