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29 09: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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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盛运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以下简称“《备

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

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草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良好均衡的价值

分配体系,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形,对中小股东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6、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成山 雷秀娟 韦文金 赵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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