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机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8 09: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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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黄海机械 公告编号:2016-011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及向高俊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765号)核准,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机械”)

向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46,819,768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35.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59,760,775.60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16,763,955.83元。以上募集资金

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

第110ZC0668号)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交

通银行长春新曙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近日,黄海机械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交通银行长春新曙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1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监管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金 专 项 账户 ( 以 下简 称 “ 专户 ”), 账号

221899991010003008336,截至 2016 年 1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96,959.08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痘疫苗、狂犬疫苗车间技术改造

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

581030100100075757,截至 2016 年 1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64,717.315583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疫苗产品研发项目、信息化建设项

目、支付中介费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黄海机械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黄海机械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光清、周丽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2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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