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部分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凤凰置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此次以部分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
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009 号《关
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情况,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
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 579,315,790.27 元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