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购买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鉴于公司调整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有关
评估事项,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
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评估机构
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拟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及上海点
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本
次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
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
合理性。
3、本次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根据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特性以及评估准则的要求,评估机构确定
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最终采用
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上海点点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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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
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适当,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评估结果具备合理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
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本次评估结
果具有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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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勇 牟小容 罗筱琦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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