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代码:300107 证劵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更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1月26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27日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沧州市清池南大道8号建新大厦8楼公
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9日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守琛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9、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公
司 有表决 权股份 244,732,494 股, 占公司 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45.0849%。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23,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244,720,4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0827%;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
1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张鼎映先生、马宁宁先生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关于选举张鼎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718,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1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5%;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1998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 关于选举马宁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718,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1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5%;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1998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并增补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蔡文生先生、朱秀全先生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关于选举蔡文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718,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1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5%;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1998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 关于选举朱秀全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718,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13,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5%;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1,998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