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6 证券简称:凤凰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07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10 号)核准,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股份”或“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底至 2016 年 1 月初
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 195,459,956 股,发行价格为 7.74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 1,512,860,059.44 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 31,770,061.25
元,并减除其他发行费用 1,095,459.96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479,994,538.23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出具了《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002 号)。
2016 年 1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三方监
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16 年 1 月 22 对应募集资金
账号
开户行 日账户余额(元) 投资项目
合肥凤凰文化
20000031134100008972288 830,000,000.00
广场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
镇江凤凰文化
限公司南京玄武 20000031135900008974394 430,000,000.00
广场项目
支行
盐城凤凰地产
20000031134200008972135 219,994,538.23
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乙方”)、
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缪晏、刘铮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