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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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华讯

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

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

未对通知中明确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64,278,8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0980%。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2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98%。

1

3、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367,003,91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4578%。(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2,72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98%。)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结果情

况如下:

议案 1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001,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2,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6%;反对 2,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2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贺宝银

经办律师:

叶正义

毛丽宇

2016 年 1 月 27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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