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张松山先生、董晓明先生、王加荣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共同对外投资,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
的发展空间,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同时,
也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情形;
(二)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7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27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
(一)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2016 年
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额度总计为 74.10 亿元人民币及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北京颖泰的债务融资提供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的担保,目的是
为了满足各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各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
(二)本年度授信融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74.10 亿元的授信融
资及对控股子公司北京颖泰的债务融资提供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的担保,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盘莉红、武文生、郝颖、高闯
201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