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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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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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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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11022623810397BJ-04 号

致: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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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王瑜女士主持。董事长钟玉先生因故未出席,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瑜女士主持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昌平区昌

平路 317 号龙城丽宫国际酒店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6 日下

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 10 位公司股东,

代表的股份数为 266,590,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602%,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 2 位股东,代表的

股份数为 245,896,5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74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8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20,693,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55%。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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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

诺》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且上述议案均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一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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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王 丽

范 利 亚

李 奥 利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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