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上海灿坤股权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审议的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上海灿坤股权的议案》进行认真了解和评估,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独立如下意见: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基于营
运、业务和投资架构整合考量,由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灿坤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控
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该股权转让价格合乎市场定价,定价客观、交
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上海灿坤股权的议案》的
决议。
独立董事:涂连东、白劭翔、汤金木
201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