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行为,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为国家和公司所在地政府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内部关联性规章和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职能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领导下,独
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专业素质,熟悉企业管理。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1、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重视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
设;
2、对审计要求完善或整改的事项进行具体落实;
3、协调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与审计部门的关系;
4、根据审计部门上级意见,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公司总经理可授权副总经理履行其在内部审计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1、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对与公司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调查;
3、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并对执行效果和效率实施审计监督和评议;
4、对公司所属承担经营责任的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财务收支、
内部控制制度等实施审计监督和评议,必要时可以对其实施动态审计监督;
5、公司所属承担经营责任的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对
其任期内的经营责任、经营业绩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议;
6、对公司与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组织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
况、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需要实施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零星工程项
目的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公司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技术开发费用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审计监督;
9、拟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审批;
10、组织实施董事会审批的年度审计工作,并将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审计结果
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11、对审计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将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和列
席监事通报;
12、对公司董事长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进行监督;
13、对公司重大的经营工作决策和董事长重要的工作指示精神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内
部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或调查;
14、负责配合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门权限:
1、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
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2、要求有关单位按期报送财务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文件及资料等;
3、有权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
资料,查看财务或相关的电子数据系统;
4、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
济决策活动;
5、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6、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索取有关文件、资
料等证明材料,复印有关的证据。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公司秘密和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审计人员应依法保守;
7、经公司同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请总经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上述情况,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先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包括货币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报
总经理备案;
9、根据审计对象和内容的需要,审计部门可以商请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参与专
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配合,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10、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凡涉
及应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报董事长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司纪律部门;
11、审计监督部可以提议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处罚,并报董事长批准;
12、协助上级审计机关监督其出具的审计意见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13、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在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
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工作程序:
1、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批准组织实施;
2、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
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可
向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对象有利
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
计部门负责人决定;
4、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组织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就审计事项进行有关的情
况介绍;
5、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对象意见。被
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审计组,
逾期未函复的视为无异议;
6、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函复意见一并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审计负责人根据函复意见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同意审计结论或无重大异议,且审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内可以处理的,按审计认定
的事实、审计事项的评价和建议签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书。
对于审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审计部门负责人应与总经理就该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并董
事长签署书面意见。审计组根据董事长审批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书。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从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7、被审对象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自接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董事长提
出书面意见。董事长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提出异议期间
审计决定不中止执行;
8、审计组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跟踪审计;
9、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保存期
为十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审计部门负责人
向公司提请,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或报请移交公司纪律部门
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财产和资金,从事账外经营或公款私存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审计部门负责人
向公司提请给予行政处分建议,或报请移交公司纪律部门处理。
1、滥用职权的;
2、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被审计对象事实真相的;
4、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泄露国家、公司秘密和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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