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
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国家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
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
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项的知情人等。
报告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相应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一
般信息的报告、文件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和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
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法务部报
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法务部。公司控
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当天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
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重大事项信息、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信息、关联交易重大事项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对重大信息的认定标准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
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
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常性亏损;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0、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权、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
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订立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8、订立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购销商品;
2、买卖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兼并或合并法人;
5、出让或受让股权;
6、提供或接受劳务;
7、代理;
8、租赁;
9、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1)提供资金或资源;
(2)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3)提供担保;
(4)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5)向关联人支付报酬;
(6)合作投资企业;
(7)合作开发项目;
(8)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事项,或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的诉讼和仲裁;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3、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债务;
5、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6、合并或者分立;
7、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8、股东大会、董事局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集体大额减值准备;
10、重大或有事项: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4)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8)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9)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1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4)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收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公司董事局主席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
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
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证券法务部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
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
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证券法务
部。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实行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
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口头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书面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者决议形式。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时,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重要信息的情况介绍,包括该重要信息内容、主要事项及发生该事项的原因、各方
基本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2、该信息所涉及的协议、合同等;
3、该信息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及法院裁定或判决等相关资料。
4、中介机构关于该重大信息相关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
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2、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过户;
6、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
进行必要的澄清。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
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
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言人为董事会秘书。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
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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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