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应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王德宏(独立董事)、甄建涛、朱征夫(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王德宏(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审计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经审计
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年度财
务报告公布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须提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
工作细则作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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