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
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
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
有披露义务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
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深交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
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
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
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
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章 临时公告的披露及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 6 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9、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
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
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
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
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首次履行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
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
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
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
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
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
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
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证券法务部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
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
织证券法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联
系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法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
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同时向所涉及的主管部门收集、核实相关信息。公司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
完整、不充分时,有关部门应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完毕后,应按时如实地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5、证券法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6、公司下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
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年度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
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
露;负责其所在部门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主要
负责人,证券法务部应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法务部负责提
供文件。
第三节 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
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必要,
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四条 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
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做
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证券法务部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
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六十七条 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件、
资料须经证券法务部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六十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
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
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知情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
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
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冲
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