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高创意: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1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1-27 09: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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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

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

理(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 简称 IRM)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

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互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机制,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

关系。

(四)谨慎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

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

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

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

中的(二)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证券法务部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

常事务。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负责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展

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

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

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

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的

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

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

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

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五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三)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

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

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

束。

(六)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

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三)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

道。

(四)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利用公司

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 网站

(一)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及其他投资者较为熟悉的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

(四)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

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五)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六)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七)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

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四)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

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

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七)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须及时将分析师会议、业绩

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二)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

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

报道。

第二十条 现场参观

(四)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地进行现场参观。

(五)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专门

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六)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

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

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作为投资

者关系活动档案予以存档,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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