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弘高创
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选举董事事及公司向大股东北
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关联交易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江五洲、韩力伟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认真审阅江五洲、韩力伟的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江五洲、韩力伟先生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同意提名江五洲、韩力伟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
3、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向大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3 亿事项
在召开本次董事会之前,已向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情况说明,并征得了独立董事
的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为: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2016 年 01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仁 朱征夫 王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