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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成员:李秉仁(独
立董事)、甄建涛、王德宏(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李秉仁
(独立董事)
第七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考核委员 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本公司行业的特点,以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本地区其他相关上市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适合市场环
境变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竞争优势的薪酬政策以及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奖惩激励措
施;
上述薪酬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 和惩罚
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的指标完
成情况;
(四)提供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
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在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会议,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本工作细则作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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