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高创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1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1-27 08: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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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内容若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为提高公司组织机构运营效率,在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科学决策、授权事项和范围须明确的原则,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授权董

事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就临时提案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股东或股东代表以额外的

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

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

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

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

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会议签名册上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名称等事项。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公司可委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被调查者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公司邀请或经董事会同意的专家、记者或其他有关人员,

可以列席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入场,中途入场者,须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股东大会应按预定时间

开始,但如发生重大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按时召开时,在通知现场股东后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

开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按照会议通知的确定的议题顺序逐项进行宣读、讨论,股东大

会应该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审议时间,大会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中途宣布休会。

审议提案时,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

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

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大会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

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大会主持人可以拒

绝或制止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每一股东质询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

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

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

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

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

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会议主持人

如果对提交表决提案的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比例。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

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按照决议的

内容以及公司职能部分的分工,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承办。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涉及

公司监事会负责实施的,由公司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对具体大会规

定具体的议事细则,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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